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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粮
丁税、地税之法,自太宗始行之。初,太宗每
科粟二石,后又以兵
不足,增为四石。至丙申年,乃定科征之法,令诸路验民
成丁之数,每丁岁科粟一石,驱丁五升,新
丁驱各半之,老幼不与。其间有耕
者,或验其
之数,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。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,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。工匠僧
验地,官吏商贾验丁。虚
不实者杖七十,徒二年。仍命岁书其数于册,由课税所申省以闻,违者各杖一百。逮及世祖,申明旧制,于是输纳之期、收受之式、关防之禁、会计之法,莫不备焉。
武宗至大二年,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
莳之法。其说分农民为三等,上
地一十亩,中
五亩,下
二亩或一亩,皆筑垣墙围之,以时收采桑椹,依法
植。武宗善而行之。其法
《齐民要术》等书,兹不备录。三年,申命大司农总挈天下农政,修明劝课之令,除牧养之地,其余听民秋耕。
九年,命劝农官举察勤惰。于是
唐州官以勤升秩,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。自是每岁申明其制。十年,令探
赤随
社,与编民等。二十五年,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。二十八年,颁农桑杂令。是年,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,罢其亲行之制,命止移文谕之。二十九年,以劝农司并
各
肃政廉访司,增佥事二员,兼察农事。是年八月,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,验数罚俸。故终世祖之世,家给人足。天下为
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,为
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,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。
十七年,遂命
大定诸例:全科
丁税,每丁粟三石,驱丁粟一石,地税每亩粟三升。减半科
丁税,每丁粟一石。新收
参
,第一年五斗,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,第四年一石五斗,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,第六年
丁税。协济
丁税,每丁粟一石,地税每亩粟三升。随路近仓输粟,远仓每粟一石,折纳轻赍钞二两。富
输远仓,下
输近仓,郡县各差正官一员
之,每石带纳鼠耗三升,分例
成宗大德元年,罢妨农之役。十一年,申扰农之禁,力田者有赏,游惰者有罚,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,责其偿而后罪之。由是大德之治,几于至元。然旱暵霖雨之灾迭见,饥毁荐臻,民之
移失业者亦已多矣。
某社某人于其上,社长以时
视劝诫。不率教者,籍其姓名,以授提
官责之。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,亦然。仍大书其所犯于门,俟其改过自新乃毁,如终岁不改,罚其代充本社夫役。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
者,众为合力助之。一社之中灾病多者,两社助之。凡为长者,复其
,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。农桑之术,以备旱暵为先。凡河渠之利,委本
正官一员,以时浚治。或民力不足者,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,官为导之。地
不能上者,命造
车。贫不能造者,官
材木给之。俟秋成之后,验使
之家,俾均输其直。田无
者凿井,井
不能得
者,听
区田。其有
田者,不必区
。仍以区田之法,散诸农民。
植之制,每丁岁
桑枣二十株。土
不宜者,听
榆柳等,其数亦如之。
杂果者,每丁十株,皆以生成为数,愿多
者听。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。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,罪之。仍令各社布
苜蓿,以防饥年。近
之家,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,及
莳莲藕、
、菱角、蒲苇等,以助衣
。凡荒闲之地,悉以付民,先给贫者,次及余
。每年十月,令州县正官一员,巡视境内,有虫蝗遗
之地,多方设法除之。其用心周悉若此,亦仁矣哉!
元之取民,大率以唐为法。其取于内郡者,曰丁税,曰地税,此仿唐之租庸调也。取于江南者,曰秋税,曰夏税,此仿唐之两税也。
中统二年,远仓之粮,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,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,或民
赴河仓输纳者,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。五年,诏僧、
、也里可温、答失蛮、儒人凡
田者,白地每亩输税三升,
地每亩五升。军、站
除地四顷免税,余悉征之。至元三年,诏窎
田他所者,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,地税于
田之所验地而取。漫散之
逃于河南等路者,依见居民
纳税。八年,又定西夏中兴路、西宁州、兀剌海三
之税,其数与前僧
同。
仁宗皇庆二年,复申秋耕之令,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。盖秋耕之利,掩
气于地中,蝗蝻遗
皆为日所曝死,次年所
,必盛于常禾也。延祐三年,以好谦所至,植桑皆有成效,于是风示诸
,命以为式。是年十一月,令各社
地,共莳桑苗,以社长领之,分给各社。四年,又以社桑分给不便,令民各畦
之。法虽屡变,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,大率视为
文而已。五年,大司农司臣言:“廉访司所
栽植之数,书于册者,类多不实。”观此,则惰于劝课者,又不独有司为然也。致和之后,莫不申明农桑之令。天历二年,各
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,惰官濮
裴县尹等凡四人。其可考者,盖止于此云。